首页 > 技术 > 技术文摘 > 国外IPTV业务管制 走出灰色地带

国外IPTV业务管制 走出灰色地带

2007-05-16 00:00:00   作者: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笔者认为,IPTV内容管制的实质问题是国家对基于IP传送的内容是否进行管制。对此,各国在这一问题上表现出不同的态度:

  新加坡是全世界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在互联网管制方面,新加坡通过了《网络管理办法》、《网络行为准则》和《网络内容指导原则》,明确网络活动必须依照该规定,若通过网络传递下列内容者,将对网络业者予以处罚:①危害公共安全与国防(如危言耸听、破坏政府威信、误导公众与反对政府言论);②破坏种族及宗教和谐(如引起种族仇恨、宗教狂热等);③违反公共道德(如色情、猥亵、暴力、恐怖、裸体、性、同性恋等)。

  德国是全球第一个制定网络成文法的国家。政府于1997年颁布《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又称多元媒体法),用来解决经由网络传输的违法内容,包含猥亵、色情、恶意言论、谣言、反犹太人等宣扬种族主义的言论,还严格规范了有关纳粹的言论思想与图片等相关信息。此法规定:“内容服务者”需要就其服务内容的合法性负责;“服务提供者”在明知其内容不合法,且可以以技术阻止其内容进入的情况下方需负责;至于“接入服务提供者”则是提供接入服务的运营商,其业务范围与网络内容并无直接关系,无须对网络内容负责。

  美国于1996年通过《适当通讯法》,其中规定,在未满十八岁未成年者可以接触到的电信装置或交互式的计算机服务上,制作、装设、教唆、传播或容许任何传播具有猥亵、低俗不雅的内容(包含言论、询问、建议、影像等),或展示任何“当代社会标准”判断下,明显令人不悦的方式描写性交活动或器官者,将被视为犯罪,违者将处以两万五千美元以下罚金,二年以下徒刑,或两者并罚。但是,此法被联邦最高法院于1997年6月以“违反成年人的言论自由基本权利”为由,判决该法违宪。

  美国于1998年10月通过的《网络免税法案》中规定,商业成人网站经营者若提供给未满18岁者浏览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裸体与性行为影像及文字内容时,不得享有网络免税之优惠。而此法立即受到相关部门的质疑,宾州地方法院于该法实施的同一天便发出禁止令,禁止司法部依据该法执行和起诉。

  美国在相关立法失败后,就转入了行业自律以及运用技术手段,对部分网络内容做劝导与管理,并呼吁家长、电信行业、学校、图书馆及政府相关部门一起合作,更加注重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保护,使其免受有害信息的侵害。

  加拿大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采取“自我规制”的手段,即通过国家的正式授权,由行业自行对网络内容进行管制。

  “自我规制”的含义是:通过私人自治、市场主导,能够形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应遵循的游戏规则,并有助于国家正式立法,提高政府管制效率。加拿大的“自我规制”实践,旨在增强互联网运行的确定性和互联网经济的效率,其根本价值取向在于保持和促进互联网上“言说的自由”或“表达自由”,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并形成对有争议的和攻击性网络信息的纠纷解决机制。

  正是在“自我规制”思想的指导下,加拿大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互联网国家”。2000年初,加拿大34%的家庭、61%的中小企业和所有的公立学校、图书馆都已经连通互联网。加拿大将网络信息分为非法信息和攻击性信息两类。非法性信息的认定标准是以加拿大现行法律为依据,而攻击性信息则是指那些尽管没有违反加拿大现行法律,但是为公众的、社会的、文化的行为准则所不认可,如面向未成年人的烟酒广告、暴力内容,以及其他种种“反社会”的行为,对攻击性信息的界定和规制都有赖于公众的选择和行业组织的自律。

  同时,加拿大还加强了对公众互联网知识的教育。加拿大先后制定了若干自律性的道德规范,如互联网服务商协会 (CAIP)就规定:“CAIP成员不应有意提供非法信息的服务”,并且“和法律执行部门保持合作”,如加拿大标准化协会的《个人信息保护示范法》和《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原则》。同时,加拿大政府还颁布了《自律性规范指南的发展和应用》。在所有这些过程中,加拿大政府并非无事可做,而是依然扮演着政策的倡导者和制定者的角色,并保障“自我规制”实践的公平运作,并特别注重对消费者、公众和中小企业权益的保护,必要时还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以及国际间的合作。

中国信息产业网(www.cnii.com.cn)

相关阅读:

分享到: 收藏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