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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有关事项的说明

2003/04/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重新调整颁布了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该目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在新版目录出台前已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持证者不需要重新换证。
2、有关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政策法规可登录我部互联网网站进行查询。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应当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向我部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原则要求一式三份,涉及无线电业务的,一式四份。

联系电话:(010)66012278、66012301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市场管理处
邮政编码:100804
电子信箱: shcc@mii.gov.cn

  4、申请者若想得到专业咨询服务,请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咨询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10)62304427、62304691
传 真:(010)62304313
网 址:www.chinac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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